修订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2022-02-13 15:16:53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5120
导读:,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发布之...
,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规定》拓展适用范围,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优化持续监管安排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订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 拓展适用范围 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市场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中国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 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此外,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要求,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 缩短跨境转换周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因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在保留境外发行人可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模式的基础上,允许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也相应增加了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预审核程序和期限,发行承销,定价机制,跨境转换开始时间等条款,并同步修订上市预审核业务,跨境转换业务以及做市业务三个配套指引。。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相关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后续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对总额度和上述资产余额进行调整上述负责人表示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企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投资有风险,需谨慎。 下一篇: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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