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修改两部涉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2024-05-28 14:21:47 来源:东方网 阅读量:9682
导读:5月21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14号部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
5月21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14号部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两部部门规章相关条款,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14号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二、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企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投资有风险,需谨慎。 下一篇: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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